2006年9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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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违章停车付出20万元惨重代价
行人摔跤撞车亡 违章停车担重责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艳芬

  案情实录:
  今年7月24日中午,李某驾驶自己的轻型普通货车来到玉环县某汽配实业有限公司,习惯性地把车停在了公司门口的道路上。当天13时50分左右,上班去的翁女士从该公司旁的斜坡路段经过。该路段坡度较陡,翁女士在下坡时因走得较快而失去平衡,并摔向了李某停放着的车辆的尾部,翁女士头部撞车后又因惯性作用仰倒在地,造成颅脑急性损伤,终经抢救无效而死亡。
  此事发生后,交警部门认为,由于取得的证据无法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动态,致使事故的事实部分无法查证,故事故责任也无法认定。
  事后,翁女士的家属将李某告上了法庭。
  9月15日,玉环法院经过审理,一审当庭依法认定该案件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5万余元,判决李某负50%责任。

  法官说法:
  经过审理,可以认定翁某系失去平衡后撞到李某停放在路上的车辆而死亡,同时根据有关事实,认定李某违章停车。由此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。”之规定,被告李某曾多次到过该汽配公司,对停车可能给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危险这一问题应该能预见到,但李某对周边环境以及停车时对相关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,所以,应该承担部分责任。而死者作为行人走路时由于自身问题失去平衡,也负有相当的责任。法院认为双方过错相当,确定死者和被告各承担50%的责任。
  至于车辆的动态问题对本案没有实质上的关联。只要车辆的驾驶者未尽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的相应的注意义务,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。李某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违章停车而付出了要支付将近20万元赔偿金的惨重代价。